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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秋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秋金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秋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罪質、時間間隔與有無關聯性等情狀,就其所犯數罪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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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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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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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幣2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108 年8 月16日 │108 年9 月1 日 │108 年5 月1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92號 │速偵字第1305號 │毒偵字第9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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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8 年度嘉簡字第1288號 │108 年度嘉交簡字第1116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357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 年10月24日 │108 年9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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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8 年度嘉簡字第1288號 │108 年度嘉交簡字第1116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357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 年11月15日 │108 年11月25日 │109 年6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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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2 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7│編號3 、4 之罪刑,經本院以│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更字│109 年度嘉簡字第357 號判決│
│ │第140 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嘉│
│ │ │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2870│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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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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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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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8 年5 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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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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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後├────┼─────────────┼─────────────┼─────────────┤
│事│ 案 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357 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9 年4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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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定├────┼─────────────┼─────────────┼─────────────┤
│判│ 案 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357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9 年6 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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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 、4 之罪刑,經本院以│ │ │
│ │109 年度嘉簡字第357 號判決│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嘉│ │ │
│ │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2870│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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