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 被 告 林家任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嘉簡字第54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家任聲請再審,惟其所具刑事聲請再審狀內,並未說明再審之具體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由再審聲請人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迄今仍未提出原判決繕本及再審之具體理由、證據,已逾5 日,是其再審之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案再審之聲請因違背法定程式經本院逕予駁回,本院認並無通知再審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