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信秀
池梁宿
陳章岳
李黃秀鳳
翁景眉
郭佩瑜
洪月秀
陳淑娟
林木松
謝炎旭
郭雅慧
朱李英仔
徐何葵子
郭育君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惠珍律師
江立偉律師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柯國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葉明智
陳俊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林郭金看
林宜興
蔡淑如
張英牛
林武和
劉枝鶴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劉樹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6811號、107年度偵字第704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號、108年度偵字第329號、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8年度偵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信秀、池梁宿、陳章岳、李黃秀鳳、翁景眉、郭佩瑜、洪月秀、陳淑娟、林木松、謝炎旭、郭雅慧、朱李英仔、徐何葵子、郭育君、柯國順、葉明智、陳俊男、林郭金看、林宜興、蔡淑如、張英牛、林武和、劉枝鶴、劉樹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吳信秀、池梁宿、陳章岳、李黃秀鳳、翁景眉、郭佩瑜、洪月秀、陳淑娟、林木松、謝炎旭、郭雅慧、朱李英仔、徐何葵子、郭育君、柯國順、葉明智、陳俊男、林郭金看、林宜興、蔡淑如、張英牛、林武和、劉枝鶴、劉樹翁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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