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訴,197,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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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號
被 告 林承漢(原名林鴻富)



具 保 人 蕭士林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098、9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士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承漢(原名林鴻富)因加重強盜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由具保人蕭士林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7號案件審理,並定109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位於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住處送達傳票,於同年5月15日由同居人即其父親林家和代收;

而本院於109年5月19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同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督促被告如期開庭,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送達,於同年5月21日由同居人即其姑姑蕭綵玥代收,詎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庭,而經本院拘提被告,亦未能拘獲等情,有嘉義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具保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7月13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1970號函及所附本院之拘票、報告書、沒入函(稿)、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且參以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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