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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絢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三日所為一○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刑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3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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