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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佰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138號、第2311號、第2854號、第3129號、第3178號、第3870號、第4220號、第4557號、第4689號、第4752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五日所為一○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就施用毒品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姚佰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40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就施用毒品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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