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訴,474,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嫆


黃雅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佩嫆、黃雅惠互為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

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具狀撤回對他方之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2708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犯罪事實
一、陳佩嫆、黃雅惠分別係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2 樓之1 、同號4 樓之2 住戶,雙方存有怨隙,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上午8 時10分許,2 人在上開住處1 至2 樓樓梯間相遇時,因細故發生口角,竟互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發生拉扯毆打,致陳佩嫆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右手、左肩、背、臀小腿、大腿挫傷等傷害,黃雅惠受有左側手肘擦傷、頭部、下背、右側手肘疼痛等傷害。
二、案經陳佩嫆、黃雅惠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