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陳志誠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
-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二、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
- 貳、實體事項:
- 一、上開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並有下述證
- (一)附表編號1至6部分,被告之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高
- (二)附表編號7至10部分,被告之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
- (三)附表編號11部分,被告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黃○○
- (四)附表編號12至13部分,被告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吳
- (五)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二、本案雖無法查知被告販賣毒品之利得為何,惟依一般民眾普
-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
- 四、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
- (二)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屢為販賣海
- (四)行為人所犯數罪,應予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因數
- 五、沒收部分:
- (一)犯罪所得之沒收:
- (二)犯罪工具之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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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誠
指定辯護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141號、108年度偵字第9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參罪,均累犯,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誠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海洛因之各別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30日等時間,在嘉義縣、臺南市等處,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而以新臺幣(下同)500元等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與蘇盈源等人,並收取對價(均詳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方式)。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
查被告陳志誠及其辯護人暨檢察官於本院就以下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6至118頁、第148至149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無礙於被告之彈劾詰問權,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
二、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並有下述證據可資佐證:
(一)附表編號1至6部分,被告之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高○○之交易時間或地點自承:各次應係108年9月12日通話後30餘分鐘交易;
108年9月18日通話後20餘分鐘,在嘉義縣新港鄉嘉北路7-11交易;
108年9月19日通話後10餘分鐘交易;
108年9月20日通話後10餘分鐘交易;
108年9月21日撥打第一通電話後20餘分鐘交易,而交易後10分鐘證人高○○又打電話告訴伊有多給伊錢;
108年9月25日最後通話後7至8餘分鐘後交易等語(本院卷第151至153頁)。
核與證人高○○於警偵證稱:伊係以電話跟被告聯繫交易海洛因,時間分別為108年9月12日通話後到嘉義縣朴子市朴子橋之7-11前購買3,000元之海洛因;
108年9月18日通話後在嘉義縣新港鄉嘉北路7-11前購買3,000元之海洛因;
108年9月19日通話完後,在嘉義縣太保市元帥廟旁交易3,000元之海洛因;
108年9月20日通話完畢後,在嘉義縣太保市元帥廟交易3,000元之海洛因;
而於108年9月21日則於通話後在嘉義縣新港鄉嘉北路附近購買9,000元之海洛因,伊還多給800元是要給機車行修理機車的錢;
於108年9月25日通話後則在嘉義縣太保市元帥廟前交易2,500元之海洛因等語大致相符(警卷第34至43頁;
他字卷第98至99頁)。
並亦契合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警卷第4頁、第6至7頁、第9頁、第11至13頁),此部分公訴意旨之交易時間、地點更正為被告上開所述。
(二)附表編號7至10部分,被告之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蘇○○之交易時間自承:各次應係108年9月18日12時10分許交易;
108年9月18日最後通話後10餘分鐘交易;
108年9月19日最後通話後10餘分鐘交易;
108年9月19日最後通話後20餘分鐘交易等語(本院卷第150至151頁)。
核與證人蘇○○於警偵證稱:伊係以電話跟被告聯繫交易海洛因,時間分別為108年9月18日通話後到嘉義縣六腳鄉蒜頭加油站前購買1,000元海洛因;
又於同日15時30分通話後在嘉義縣六腳鄉蒜頭加油站前交易1,000元之海洛因;
於108年9月19日通話後在嘉義縣六腳鄉蒜頭加油站購買500元之海洛因;
並於同日20時18分通話後在嘉義縣六腳鄉蒜頭加油站前交易1,000元之海洛因等語大致相符(警卷第53至58頁;
他字卷第52至53頁)。
並亦契合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警卷第14至17頁、第19頁),此部分公訴意旨之交易時間更正為被告上開所述。
(三)附表編號11部分,被告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黃○○之交易時間、地點自承:伊係於108年8月30日10時50分許在臺南市鹽水區之某土地公廟旁與證人黃○○交易1,500元之海洛因等語(本院卷第151頁)。
核與證人黃○○於警詢證稱:伊與被告以電話於108年8月30日通話結束後約30分鐘交易1,500元之海洛因,地點是臺南市鹽水區之一間土地公廟旁等語大致相符(警卷第67頁)。
並亦契合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警卷第20頁),此部分公訴意旨之交易時間、地點更正為被告上開所述。
(四)附表編號12至13部分,被告自白並於本院對於其與證人吳○○之交易時間、地點等自承:應係108年9月22日最後通話後10餘分鐘在嘉義縣六腳鄉農會蒜頭辦事處對面交易;
108年9月23日14時48分、同日15時26分通話係證人吳○○要購買海洛因,伊要證人吳○○等一下因為伊在工作還無法見面交易,直到第三通之同日16時36分後10餘分鐘,才在嘉義縣六腳鄉六腳農會蒜頭辦事處對面販賣500元之海洛因給證人吳○○等語(本院卷第153至154頁)。
核與證人吳○○於警偵證稱:伊以電話跟被告聯繫交易海洛因,時間分別為108年9月22日通話後約在嘉義縣六腳鄉農會蒜頭辦事處對面交易500元之海洛因;
後於翌日16時36分通話後又在嘉義縣六腳鄉農會蒜頭辦事處對面交易500元海洛因等語大致相符(警卷第79至82頁;
他字卷第122至123頁)。
並亦契合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警卷第24頁、第79頁、第81頁),此部分公訴意旨之交易時間、地點更正為被告上開所述。
至公訴意旨認本次108年9月23日之14時48分、16時36分通聯紀錄係2次交易海洛因行為,然如附表編號13之譯文實為連續(本院卷第100至101頁),且觀諸內容,被告與證人吳○○於14時48分之通話中,被告明確表示要4、5點才有空,而至15時26分許時亦為約定見面地點而尚未見面,直至16時36分通話中才明確可見雙方均將抵達交易地點而見面交易海洛因,此核與被告上開陳述相符,顯認公訴意旨所指稱之2次交易行為,應係同1次交易行為之對話,是公訴意旨應予更正。
(五)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均應可認定。
二、本案雖無法查知被告販賣毒品之利得為何,惟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政府一向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額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是以倘被告於本案販賣海洛因之行為無利可圖,則何以甘冒一旦查獲將被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而販賣海洛因與本案證人,足認被告有營利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海洛因前所持有行為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均應分別論罪處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部分:1.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
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
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
又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
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增訂之立法意旨。
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
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執行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76號、106年度訴字第213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10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A案);
又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04號、106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B案),上開A、B案接續執行,而被告所犯A案之刑期,業於107年9月19日執行完畢,縱其嗣後與B案接續執行,且於B案接續執行期間之108年1月8日假釋出監後,於108年9月26日復遭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8月1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依上開決議意旨,仍不影響A案刑期要屬已執行完畢之狀態。
是本案被告於A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仍應論以累犯。
而被告所犯之前案為施用毒品,而為戕害自身行為,本案卻為販賣毒品而助長毒品流通,而被告前經入監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警惕避免再犯而為本案罪質更重之罪,顯認被告對於不得販賣毒品之禁令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特別惡性之情,自除就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應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2.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為各次販賣海洛因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警卷第1至28頁;
本院卷第149至155頁),且因被告之自白而免除冗長刑事訴訟詰問與調查程序之耗費,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之販賣海洛因之各次犯行均減輕其刑。
3.另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請求就本案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而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而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時,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是倘被告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刑度,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本案被告所販售海洛因之次數、對象大多相同、交易期間非長,堪認其就販賣海洛因之犯罪情節當非大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併論,亦非以販毒為業之人,惡性顯較一般販賣毒品之毒梟犯為輕,是本院認如量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
4.另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立法精神,考量被告供出上游為「肉丸」之人而予以減輕其刑。
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同夥或上游供應者,俾循線查緝,擴大打擊是類犯罪之績效,以澈底剷除毒品之源頭或摧毀其集團,杜絕毒品氾濫。
是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或同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而本案被告雖供陳上游為綽號「肉丸」之人,然未提供任何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而得以循線查獲該「肉丸」之人,是自無從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屢為販賣海洛因與他人,實助長毒品氾濫之風,使他人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
並衡量其等過去多為單純自己吸食毒品,復轉為販賣毒品與他人,及其販賣之次數、對象、數量價額並對國家社會之危害程度;
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所悔悟;
暨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有1位成年女兒並與女兒之母親同住、獨居、從事太陽能工程,及不佳之家庭經濟狀況,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行為人所犯數罪,應予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因數罪併罰旨在綜合斟酌行為人所為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刑法矯正之必要與妥當性,由法院依法於宣告罪刑之際,於法律限度內,決定行為人所犯數罪之整體國家具體刑罰權範疇,以符罪刑相當性之要求。
從而,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期時,應再次對行為人之罪責要素重為檢視,並慎重考量其潛在性之人格特質,及與刑罰手段加諸其身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
本院審酌被告所販賣毒品次數共13次,期間均大多集中於108年8月底至9月間,對象共計4人,另參以其犯案之模式單純且固定,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亦造成被告人格因受此等長期刑而有所抹滅,因此,考量刑罰手段相當性原則,並綜合上開各顯在性之客觀情狀判斷,再參酌本案被告前揭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之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販賣海洛因而獲得如附表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應分別宣告沒收,並因未據扣案,依法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工具之沒收:另案(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0號)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本院卷第115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次犯行下分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偵查起訴,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購毒者 │交易毒品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及所│罪刑(含沒收) │
│ │ │地點、方式、價格│持門號 │ │
├──┼────┼────────┼────────┼──────────┤
│1 │高○○ │高○○以公共電話│警卷第4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00-0│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000000及其持用之│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門號0000000000與│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0000000聯繫後,│00000、0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108年9月12日10│0 │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時39分最後通話後├────────┤之門號○○○○○○○│
│ │ │30分鐘許,在嘉義│108/09/12 09:40│○○○號行動電話(含│
│ │ │縣朴子市朴子橋7-│:43至09:41:15│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11前面,以新臺幣│(受話) │。 │
│ │ │(下同)3,000元之 │B:大仔還要到鹽 │ │
│ │ │代價向被告購買第│水嗎?A:不用,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1 │趕快過來。B:真 │ │
│ │ │小包。 │的齁,我火快熄了│ │
│ │ │ │。A:好啦。B:昨│ │
│ │ │ │天叫你過來一下,│ │
│ │ │ │你也沒有辦法。A │ │
│ │ │ │:好啦,快點。B │ │
│ │ │ │:好啦。 │ │
│ │ │ ├────────┤ │
│ │ │ │108/09/12 10:16│ │
│ │ │ │:28至10:16:57│ │
│ │ │ │(受話) │ │
│ │ │ │B:快點啦,上次 │ │
│ │ │ │那邊。A:你騎到 │ │
│ │ │ │朴子橋頭7-11那邊│ │
│ │ │ │。B:那裡?A:朴│ │
│ │ │ │子橋頭的7-11啦。│ │
│ │ │ │B:你說什麼我聽 │ │
│ │ │ │不懂,拜託咧。A │ │
│ │ │ │:朴子7-11啦。B │ │
│ │ │ │:那一間7-11,我│ │
│ │ │ │就在7-11呀?A: │ │
│ │ │ │朴子橋啦。B:朴 │ │
│ │ │ │子橋那有7-11?A │ │
│ │ │ │:有啦。B:喔, │ │
│ │ │ │你說轉過去那個嗎│ │
│ │ │ │?A:對啦。 │ │
│ │ │ ├────────┤ │
│ │ │ │108/09/12 10:38│ │
│ │ │ │:41至10:39:08│ │
│ │ │ │(受話) │ │
│ │ │ │B:大仔我還要去 │ │
│ │ │ │辦保險,還要去辦│ │
│ │ │ │。A:好啦,要出 │ │
│ │ │ │來了啦。B:好啦 │ │
│ │ │ │。 │ │
├──┼────┼────────┼────────┼──────────┤
│2 │高○○ │高○○以公共電話│警卷第6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與被告│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00聯繫後,於 │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108年9月18日11時│0-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6分最後通話後20├────────┤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分鐘許,在嘉義縣│108/09/18 11:05│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新港鄉嘉北路7-11│:24至11:06:00│之門號○○○○○○○│
│ │ │前面,以3,000元 │(受話) │○○○號行動電話(含│
│ │ │之代價向被告購買│B:喂大仔齁,要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麻煩你,我等一下│。 │
│ │ │1小包。 │機車要牽到那邊修│ │
│ │ │ │理。A:嗯。B:我│ │
│ │ │ │的車恐怕沒有辦法│ │
│ │ │ │到那邊,如果硬要│ │
│ │ │ │騎到那邊恐會故障│ │
│ │ │ │路邊。A:嗯。B:│ │
│ │ │ │一條線要斷掉,加│ │
│ │ │ │油好像要斷油的樣│ │
│ │ │ │子。A:喔。B:昨│ │
│ │ │ │天那邊喔。A:好 │ │
│ │ │ │啦。 │ │
├──┼────┼────────┼────────┼──────────┤
│3 │高○○ │高○○以公共電話│警卷第7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及其持│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與被告持用之門│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號0000000000聯繫│0-0000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後,於108年9月19│00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9時48分最後通 ├────────┤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話後10餘分鐘許,│108/09/19 09:18│之門號○○○○○○○│
│ │ │在嘉義縣太保市○│:58至09:19:22│○○○號行動電話(含│
│ │ │○廟旁,以3,000 │(受話)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元之代價向被告購│B:喂,大仔喔。A│。 │
│ │ │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嗯。B:麻煩過 │ │
│ │ │因1小包。 │去昨天那邊,我過│ │
│ │ │ │去牽車子嘿。A: │ │
│ │ │ │好。B:蛤?A:好│ │
│ │ │ │啦。B:呀,幫我 │ │
│ │ │ │帶一包。A:好啦 │ │
│ │ │ │好啦。B:甜甜啦 │ │
│ │ │ │。A:好啦。 │ │
│ │ │ ├────────┤ │
│ │ │ │108/09/19 09:42│ │
│ │ │ │:15至09:42:45│ │
│ │ │ │(受話) │ │
│ │ │ │B:大仔你還沒來 │ │
│ │ │ │喔?A:要啦。B:│ │
│ │ │ │我十點要和解捏。│ │
│ │ │ │A:好啦好啦。B:│ │
│ │ │ │好就來不及了,現│ │
│ │ │ │在快五十了咧。A │ │
│ │ │ │:好啦,要過去了│ │
│ │ │ │。 │ │
│ │ │ ├────────┤ │
│ │ │ │108/09/19 09:47│ │
│ │ │ │:58至09:48:43│ │
│ │ │ │(受話) │ │
│ │ │ │A:在路上了。B:│ │
│ │ │ │你現在是,我知道│ │
│ │ │ │我順著路騎就快到│ │
│ │ │ │你們這邊,你現在│ │
│ │ │ │是在那裡啦?A: │ │
│ │ │ │你在那個路邊?B │ │
│ │ │ │:這裡有一間元帥│ │
│ │ │ │廟,是元帥廟嗎?│ │
│ │ │ │A:那個廟那邊嗎 │ │
│ │ │ │?B:是啦,快點 │ │
│ │ │ │啦,十點在新港派│ │
│ │ │ │出所和解咧,保險│ │
│ │ │ │打來了。A:喔, │ │
│ │ │ │好啦。 │ │
├──┼────┼────────┼────────┼──────────┤
│4 │高○○ │高○○以公共電話│警卷第9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及其持│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與被告持用之門│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號0000000000聯繫│0-0000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後,於108年9月20│00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14時58分最後通├────────┤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話後10餘分鐘許,│108/09/20 14:23│之門號○○○○○○○│
│ │ │在嘉義縣太保市○│:32至14:24:43│○○○號行動電話(含│
│ │ │○廟旁,以3,000 │(受話)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元之代價向被告購│B:大仔喔,麻煩 │。 │
│ │ │買第一級毒品海洛│一下啦,我真的沒│ │
│ │ │因1小包。 │有辦法出去,太久│ │
│ │ │ │那護士都在念了。│ │
│ │ │ │A:我跟你講我現 │ │
│ │ │ │在剛要從鹽水要回│ │
│ │ │ │去。B:我聽不懂 │ │
│ │ │ │。A:我剛要從鹽 │ │
│ │ │ │水要回去這樣。B │ │
│ │ │ │:那這樣是怎麼?│ │
│ │ │ │A:我才要回去而 │ │
│ │ │ │已。B:你是要我 │ │
│ │ │ │慢半小時才出發還│ │
│ │ │ │是怎樣?A:對, │ │
│ │ │ │你大約慢半小時再│ │
│ │ │ │出發。B:護士說 │ │
│ │ │ │現在讓我出去都一│ │
│ │ │ │小時內而已啦。A │ │
│ │ │ │:嗯。B:她說不 │ │
│ │ │ │然轉到其他醫院住│ │
│ │ │ │啦,說她們不好交│ │
│ │ │ │代啦。A:沒有辦 │ │
│ │ │ │法,我剛要回去而│ │
│ │ │ │已呀。B:我知道 │ │
│ │ │ │意思,那我慢半小│ │
│ │ │ │時出發,那你從7-│ │
│ │ │ │11出發就打我電話│ │
│ │ │ │就知道了。A:好 │ │
│ │ │ │啦,7-11是你們那│ │
│ │ │ │邊嗎?B:是啦, │ │
│ │ │ │我修理車那邊。A │ │
│ │ │ │:好啦。 │ │
│ │ │ ├────────┤ │
│ │ │ │108/09/20 14:58│ │
│ │ │ │:02至14:58:35│ │
│ │ │ │(發話) │ │
│ │ │ │B:在民雄怎樣啦 │ │
│ │ │ │?A:你騎來廟那 │ │
│ │ │ │裡比較快,不然我│ │
│ │ │ │怕擔誤到你。B: │ │
│ │ │ │元帥那邊。A:我 │ │
│ │ │ │們那天昨天那邊呀│ │
│ │ │ │。B:齁,那邊好 │ │
│ │ │ │啦,麻煩一下。A │ │
│ │ │ │:好。 │ │
├──┼────┼────────┼────────┼──────────┤
│5 │高○○ │高○○以公共電話│警卷第11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及其持│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與被告持用之門│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 │ │號0000000000聯繫│0-0000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後,於108年9月21│00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11時1分通話後 ├────────┤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20餘分鐘許,在嘉│108/09/21 11:01│之門號○○○○○○○│
│ │ │義縣新港鄉嘉北路│:16至11:01:46│○○○號行動電話(含│
│ │ │某處,以9,000元 │(受話)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之代價向被告購買│B:拜託一下嘿。A│。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怎樣?B:昨天 │ │
│ │ │4小包。 │那邊拜託一下,我│ │
│ │ │ │時間來不及。A: │ │
│ │ │ │好啦。B:那個兩 │ │
│ │ │ │個人啦,嘿,現在│ │
│ │ │ │過去喔。A:好啦 │ │
│ │ │ │。B:你就要馬上 │ │
│ │ │ │過來喔,不然會來│ │
│ │ │ │不及,一個小時而│ │
│ │ │ │已。A:好啦。 │ │
│ │ │ ├────────┤ │
│ │ │ │108/09/21 11:38│ │
│ │ │ │:02至11:39:11│ │
│ │ │ │(受話) │ │
│ │ │ │B:喂,我拿9800 │ │
│ │ │ │元給你咧,你算一│ │
│ │ │ │下。A:我不知道 │ │
│ │ │ │,但已經回到那個│ │
│ │ │ │了呀。B:你算一 │ │
│ │ │ │下,我拿9800元那│ │
│ │ │ │個要用車子的咧,│ │
│ │ │ │我忘記,卻一起拿│ │
│ │ │ │給你,有沒有,那│ │
│ │ │ │機車店欠的錢還沒│ │
│ │ │ │拿給人家。A:好 │ │
│ │ │ │啦,明天阿進算來│ │
│ │ │ │,再拿給你啦。B │ │
│ │ │ │:蛤?A:我算一 │ │
│ │ │ │算多的再拿還你啦│ │
│ │ │ │。B:就是如此, │ │
│ │ │ │還要算好啦。A: │ │
│ │ │ │我已經回來,改天│ │
│ │ │ │再拿給你。B:好 │ │
│ │ │ │啦。 │ │
├──┼────┼────────┼────────┼──────────┤
│6 │高○○ │高○○以公共電話│警卷第12至13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及其持│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與被告持用之門│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號0000000000聯繫│0-0000000、00000│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後,於108年9月25│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日14時24分最後通├────────┤時,追徵其價額。另案│
│ │ │話後7至8分鐘許,│108/09/25 13:49│扣得之門號○九○五○│
│ │ │在嘉義縣太保市○│:01至13:49:58│二九○○○號行動電話│
│ │ │○廟旁,以2,500 │(受話) │(含SIM卡壹枚)壹支 │
│ │ │元之代價向被告購│B:大仔嗎?你電 │沒收。 │
│ │ │買第一級毒品海洛│話怎麼都沒有接?│ │
│ │ │因1小包。 │A:蛤?B:麻煩再│ │
│ │ │ │。A:你也不早點 │ │
│ │ │ │講,我剛從那裡回│ │
│ │ │ │來。B:我現在才 │ │
│ │ │ │可以出來而已。A │ │
│ │ │ │:我剛從那邊騎回│ │
│ │ │ │來到厝捏。B:不 │ │
│ │ │ │然你騎到元帥廟那│ │
│ │ │ │邊好嗎?A:好啦 │ │
│ │ │ │。B:我約20幾分 │ │
│ │ │ │就到了。A:好啦 │ │
│ │ │ │。 │ │
│ │ │ ├────────┤ │
│ │ │ │108/09/25 14:18│ │
│ │ │ │:47至14:20:04│ │
│ │ │ │(受話) │ │
│ │ │ │B:大仔我都那麼 │ │
│ │ │ │遠都到了。A:你 │ │
│ │ │ │媽雞歪,我在廟裡│ │
│ │ │ │等多久你知道嗎?│ │
│ │ │ │B:那個廟?A:幹│ │
│ │ │ │你娘,你說的那個│ │
│ │ │ │廟,還有那個廟?│ │
│ │ │ │B:我現在在這裡 │ │
│ │ │ │呀。A:你現在才 │ │
│ │ │ │到,我剛剛離開。│ │
│ │ │ │B:現在如何?A:│ │
│ │ │ │你要來啦,不然就│ │
│ │ │ │算了,來蒜頭啦?│ │
│ │ │ │B:你騎過來樹那 │ │
│ │ │ │邊,我騎過去馬上│ │
│ │ │ │到。A:我不知道 │ │
│ │ │ │,跟我裝瘋子。B │ │
│ │ │ │:我說20分才到。│ │
│ │ │ │A:你有說20分再 │ │
│ │ │ │來?B:我現在騎 │ │
│ │ │ │過去樹那裡,不用│ │
│ │ │ │再打電話,我電話│ │
│ │ │ │沒有錢了。 │ │
│ │ │ ├────────┤ │
│ │ │ │108/09/25 14:23│ │
│ │ │ │:22至14:24:01│ │
│ │ │ │(發話) │ │
│ │ │ │A:你又騎到那裡 │ │
│ │ │ │去?B:我在樹這 │ │
│ │ │ │邊,樹下這邊。A │ │
│ │ │ │:我又騎來廟這裡│ │
│ │ │ │啊,你又。B:你 │ │
│ │ │ │說你不要到廟那裡│ │
│ │ │ │,叫我騎到蒜頭,│ │
│ │ │ │是要我騎廟嗎?A │ │
│ │ │ │:你騎來廟啦。B │ │
│ │ │ │:好啦。 │ │
├──┼────┼────────┼────────┼──────────┤
│7 │蘇○○ │蘇○○以電話00-0│警卷第14至15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及其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被告持用之門號00│非監察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000000聯繫後,│號碼(B):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108年9月18日12│000、00000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時10分許,在嘉義├────────┤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縣六腳鄉蒜頭加油│108/09/18 11:33│之門號○○○○○○○│
│ │ │站前,以1,000元 │:18至11:33:31│○○○號行動電話(含│
│ │ │之代價向被告購買│(受話)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B:喂,阿兄啊。A│。 │
│ │ │1小包。 │:我在這邊了。B │ │
│ │ │ │:好。 │ │
│ │ │ ├────────┤ │
│ │ │ │108/09/18 12:00│ │
│ │ │ │:00至12:00:42│ │
│ │ │ │(受話) │ │
│ │ │ │A:喂。B:我到了│ │
│ │ │ │。A:你是誰?B:│ │
│ │ │ │我蘇仔。A:誰啦 │ │
│ │ │ │?B:小蘇。A:蛤│ │
│ │ │ │?B:蘇仔蘇仔。 │ │
│ │ │ │A:嘿,蘇仔怎樣 │ │
│ │ │ │?B:到了,我到 │ │
│ │ │ │了。A:到了嗎? │ │
│ │ │ │B:是。A:等一下│ │
│ │ │ │,約10分鐘我買個│ │
│ │ │ │東西馬上好。B: │ │
│ │ │ │喔,好。 │ │
├──┼────┼────────┼────────┼──────────┤
│8 │蘇○○ │蘇○○以公共電話│警卷第16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00-0│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000000與被告持用│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之門號0000000000│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聯繫後,於108年9│0-000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18日15時30分最│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後通話後10餘分鐘├────────┤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在嘉義縣六腳鄉│108/09/18 15:02│之門號○○○○○○○│
│ │ │蒜頭加油站前,以│:35至15:03:12│○○○號行動電話(含│
│ │ │1,000元之代價向 │(受話)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被告購買第一級毒│A:喂。B:喂,嘿│。 │
│ │ │品海洛因1小包。 │,要過去了喔。A │ │
│ │ │ │:誰?B:小蘇。A│ │
│ │ │ │:喔。B:嗯。A:│ │
│ │ │ │好。 │ │
│ │ │ ├────────┤ │
│ │ │ │108/09/18 15:30│ │
│ │ │ │:03至15:30:29│ │
│ │ │ │(受話) │ │
│ │ │ │B:喂,我到了呀 │ │
│ │ │ │。A:你從7-11這 │ │
│ │ │ │邊來好嗎?B:好 │ │
│ │ │ │。 │ │
├──┼────┼────────┼────────┼──────────┤
│9 │蘇○○ │蘇○○以00-00000│警卷第17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69及其持用之門號│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0000000000與被告│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持用之門號000000│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00聯繫後,於108│0-0000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年9月19日16時25 │0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分最後通話後10餘├────────┤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分鐘,在嘉義縣六│108/09/19 15:52│之門號○○○○○○○│
│ │ │腳鄉蒜頭加油站前│:38至15:52:52│○○○號行動電話(含│
│ │ │,以500元之代價 │(受話)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向被告購買第一級│B:阿兄喔。A:怎│。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 │樣。B:過去找你 │ │
│ │ │。 │喔。A:好啦。B:│ │
│ │ │ │好。 │ │
│ │ │ ├────────┤ │
│ │ │ │108/09/19 16:25│ │
│ │ │ │:23至16:25:43│ │
│ │ │ │(受話) │ │
│ │ │ │B:我到了喔。A:│ │
│ │ │ │喔。B:好。 │ │
├──┼────┼────────┼────────┼──────────┤
│ │蘇○○ │蘇○○以00-00000│警卷第19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與被告持用之門│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號0000000000聯繫│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後,於108年9月19│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日20時18分最後通│0-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話後20餘分鐘,在├────────┤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嘉義縣六腳鄉蒜頭│108/09/19 20:18│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加油站前,以1,00│:02至20:18:25│之門號○○○○○○○│
│ │ │0元之代價向被告 │(受話) │○○○號行動電話(含│
│ │ │購買第一級毒品海│B:阿兄晚餐吃了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洛因1小包。 │嗎?A:還沒咧。B│。 │
│ │ │ │:我小蘇啦。A: │ │
│ │ │ │嗯。B:我要跟你 │ │
│ │ │ │講齁,男的女的。│ │
│ │ │ │A:喔。B:我過去│ │
│ │ │ │找你。 │ │
├──┼────┼────────┼────────┼──────────┤
│ │黃東明 │黃東明以其持用之│警卷第20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門號0000000000與│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000000聯繫後,│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於108年8月30日10│0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時50分許,在臺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市鹽水區某土地公│108/08/30 10:19│時,追徵其價額。另案│
│ │ │廟旁,以1,500元 │:23至10:20:43│扣得之門號○九○五○│
│ │ │之代價向被告購買│(受話) │二九○○○號行動電話│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B:你在那裡?A:│(含SIM卡壹枚)壹支 │
│ │ │1小包。 │在鹽水咧。B:喔 │沒收。 │
│ │ │ │,你現在在那邊喔│ │
│ │ │ │,哭夭,剛剛打給│ │
│ │ │ │你都沒有接呀。A │ │
│ │ │ │:我在這裡等你。│ │
│ │ │ │B:那你邊有多少 │ │
│ │ │ │?A:是那個要拿 │ │
│ │ │ │的?B:誰?A:阿│ │
│ │ │ │山啊?B:你那裡 │ │
│ │ │ │多少?A:這裡怎 │ │
│ │ │ │麼有。B:他那裡 │ │
│ │ │ │捏?A:他那有500│ │
│ │ │ │呀?B:500呀,我│ │
│ │ │ │這邊1500捏。A: │ │
│ │ │ │不然過來啦。B: │ │
│ │ │ │過去好呀。A:我 │ │
│ │ │ │在廟這邊等你。B │ │
│ │ │ │:破廟那邊喔?A │ │
│ │ │ │:就你等的這邊。│ │
│ │ │ │B:好呀。A:你多│ │
│ │ │ │久會到?B:我現 │ │
│ │ │ │在人在東石捏,過│ │
│ │ │ │去也要半小時。A │ │
│ │ │ │:好啦,你盡量快│ │
│ │ │ │點。B:好啦。 │ │
├──┼────┼────────┼────────┼──────────┤
│ │吳○○ │吳○○持用之門號│警卷第24頁 │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0與被告│受監察人(A):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00聯繫後,於1 │非監察號碼(B):0│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8年9月22日8時53│00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分最後通話後10餘├────────┤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分鐘,在嘉義縣六│108/09/22 08:44│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腳鄉六腳農會蒜頭│:17至08:44:47│之門號○○○○○○○│
│ │ │辦事處對面,吳○│(受話) │○○○號行動電話(含│
│ │ │○出資500元向被 │B:是我們昨天見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告購買第一級毒品│面的地方,還是橋│。 │
│ │ │海洛因1小包。 │那裡?A:好啦。B│ │
│ │ │ │:昨天見面那裡嗎│ │
│ │ │ │?A:是啦。 │ │
│ │ │ ├────────┤ │
│ │ │ │108/09/22 08:52│ │
│ │ │ │:56至08:53:37│ │
│ │ │ │(受話) │ │
│ │ │ │B:到了咧。A:你│ │
│ │ │ │現在在那裡?B: │ │
│ │ │ │7-11呀,加油站旁│ │
│ │ │ │邊。A:呀,你不 │ │
│ │ │ │是說要橋…好啦。│ │
│ │ │ │B:昨天我們約在 │ │
│ │ │ │加油站這邊。A: │ │
│ │ │ │那裡的加油站。B │ │
│ │ │ │:昨天你不約我在│ │
│ │ │ │7-11蒜頭這邊。A │ │
│ │ │ │:齁,好啦,你在│ │
│ │ │ │那邊等我約十幾分│ │
│ │ │ │鐘就到了,齁,我│ │
│ │ │ │現在騎過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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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 │吳○○持用之門號│警卷第79頁、第81│陳志誠販賣第一級毒品│
│ │ │0000000000與被告│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持用之門號000000│受監察人(A):000│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0000聯繫後,於10│0000000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8年9月23日16時36│非監察號碼(B):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分最後通話後10餘│000000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分鐘,在嘉義縣六├────────┤追徵其價額。另案扣得│
│ │ │腳鄉六腳農會蒜頭│108/09/23 14:48│之門號○○○○○○○│
│ │ │辦事處對面,吳○│:43至14:49:25│○○○號行動電話(含│
│ │ │○出資500元向被 │(受話) │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
│ │ │告購買第一級毒品│B:大仔要去那裡 │。 │
│ │ │海洛因1小包。 │找你。A:我現在 │ │
│ │ │ │在忙咧。B:什麼 │ │
│ │ │ │時候才有空?A: │ │
│ │ │ │差不多四五點那邊│ │
│ │ │ │。B:喔,四五點 │ │
│ │ │ │喔,好好。 │ │
│ │ │ ├────────┤ │
│ │ │ │108/09/23 15:26│ │
│ │ │ │:16至15:27:29│ │
│ │ │ │(受話) │ │
│ │ │ │B:大仔喔。A:嗯│ │
│ │ │ │。B:現在過去你 │ │
│ │ │ │有空嗎?A:現在 │ │
│ │ │ │喔,沒有空咧。B │ │
│ │ │ │:我現在從水上騎│ │
│ │ │ │過去,也要差不多│ │
│ │ │ │半個小時。A:沒 │ │
│ │ │ │有空咧。B:喔, │ │
│ │ │ │沒有空。A:需要 │ │
│ │ │ │差不多一個多小時│ │
│ │ │ │。B:還要一個小 │ │
│ │ │ │時喔。A:最慢一 │ │
│ │ │ │個小時咧。B:現 │ │
│ │ │ │在三點半,那差不│ │
│ │ │ │多四點半嗎?A: │ │
│ │ │ │嗯,差不多。B: │ │
│ │ │ │我從水上慢慢也差│ │
│ │ │ │不多呀。A:隨便 │ │
│ │ │ │你呀。B:在那裡 │ │
│ │ │ │7-11喔。A:好呀 │ │
│ │ │ │。B:加油站的7-1│ │
│ │ │ │1,還是橋的7-11 │ │
│ │ │ │?A:加油站的7- │ │
│ │ │ │11。B:好,那我 │ │
│ │ │ │知道了。 │ │
│ │ │ ├────────┤ │
│ │ │ │108/09/23 16:35│ │
│ │ │ │:18至16:36:23│ │
│ │ │ │(受話) │ │
│ │ │ │B:大仔我在7-11 │ │
│ │ │ │咧。A:蛤?B:我│ │
│ │ │ │在7-11呀捏。A: │ │
│ │ │ │那裡的7-11?B: │ │
│ │ │ │農會對面這間呀。│ │
│ │ │ │A:農會喔,齁。 │ │
│ │ │ │B:加油站這間呀 │ │
│ │ │ │。A:蒜頭喔,你 │ │
│ │ │ │跟人家說六腳啦。│ │
│ │ │ │B:六腳喔。A:我│ │
│ │ │ │跟講你在那稍微等│ │
│ │ │ │一下,我再過去。│ │
│ │ │ │B:好呀。A:你開│ │
│ │ │ │什麼車?B:我騎 │ │
│ │ │ │機車啦,我在7-11│ │
│ │ │ │門口。A:喔,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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