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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嘉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1
09年度訴字第6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嘉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判決後,上訴人已收受判決並於同年12月27日具狀聲明上訴,其刑事上訴狀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其上復載明「上訴人不符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謹先聲明如上。
」等語,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其後迄今仍未見上訴人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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