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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檢 察 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治徽
選任辯護人 侯清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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