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翁仁龍
被 告 許進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6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