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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 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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