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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信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信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請求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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