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韻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韻華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馬韻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