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予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予弘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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