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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19號、110年度偵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建陞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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