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卓盛瑋
卓盛武
卓盛文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僅方
被 告 施國村
李濃榮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5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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