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交重附民,22,202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蔡○○
被 告 葉旻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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