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洪德隆
洪侯色
洪慧
洪秀芬
洪德沛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
被 告 侯景璋
桔梗屋溫室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侯景迪
上列被告侯景璋因109年度交訴字第9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