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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吳為松
吳政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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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39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世明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39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吳為松、吳政諺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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