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王珍琳
王詩涵
王晨琪
王俞心
被 告 陳賢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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