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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蕭張金花
蕭玄晧
蕭宇玄
蕭晏珊
蕭哲倫
被 告 蔡鎮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朴交簡字第1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蕭張金花、蕭玄晧、蕭宇玄、蕭晏珊、蕭哲倫對本院110年度朴交簡字第164號(原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9號),被告蔡鎮聰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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