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交附民,3,2021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春蓮
被 告 詹雅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68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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