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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翁振隆
翁顏秀亮
翁振棋
翁若宸
被 告 林俊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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