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交附民,4,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蕭柏銓
送達代收人 宋柏毅
被 告 楊純恩

楊純恩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蕭柏銓對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57號,被告楊純恩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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