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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許嘉琪
被 告 戴原珀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嘉交簡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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