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侵訴,37,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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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翔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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