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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建民
被 告 張子澔
安麒瑋
林嘉緯
朱昱豪
曾士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原金訴字第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建民對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被告張子澔、安麒瑋、林嘉緯、朱昱豪、曾士勇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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