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105,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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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羿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61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緩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刀械(十字弓)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姚羿丞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惟因扣案之刀械1枝(十字弓)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內政部90年11月20日台(90)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查禁刀械中即含十字弓,是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刀械,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受刑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1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扣案十字弓1支 (弓臂長約32公分、弓身長約34.5公分),經鑑驗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十字弓),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8年2月11日桃警保字第1080009207函暨檢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相片(偵字第16797號卷第15至17頁)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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