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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恒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27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0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個,驗餘淨重共貳點柒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何恒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2.744公克),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何恒信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 告於民國109年4月2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09年5月5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8號、109年度偵 字第2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2.74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偵字第2275號卷第27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5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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