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113,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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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判定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足憑,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17號、第168號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於107年11月9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8月9日因停止戒治處分之執行而出所,由聲請人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108戒毒偵12卷第29之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7、34頁)各1份在卷可查。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07年3月28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各檢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6日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3420號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8張(見107偵2732卷第44、50頁,嘉民警偵字第1070008224號卷第14-16、18-22頁)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

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內含成分 1 白色碎塊 3包(含包裝袋3個,淨重合計3.7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76公克,純質淨重合計3.1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白色粉末 2包(含包裝袋2個,淨重合計1.0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00公克,純質淨重合計0.50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1.575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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