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133,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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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捌捌公克、零點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8公克、0.8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毒抗字第228號駁回抗告而確定,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0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毒抗字第371號駁回抗告而確定,經執行後,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停止戒治執行,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扣案之碎塊狀物品、粉塊狀物品各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驗餘淨重分別為0.88、0.89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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