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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京翰
住嘉義縣○○市○○里○○路○段000巷00弄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偵字第6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615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166號被告呂京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扣案之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15公克),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15公克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存卷可查。
是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裹毒品之用,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均應視同毒品。
從而,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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