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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侑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6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侑成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晚上9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北榮街,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77公克),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施用毒品部分另行簽結),而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110年4月13日晚上9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北榮街,為警查獲持有晶體1小包,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被告另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於110年5月21日執行完畢,檢察官認被告上開110年4月13日所涉施用毒品犯行,應為該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有被告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5月6日尿液檢驗報告、該另案之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0年6月18日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至第3頁、第9頁、第15頁,偵卷第27頁、第39頁、第38頁),堪認屬實。
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查扣之晶體1包,經送鑑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634公克)之情,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295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查(見偵卷第26頁),揆諸首揭說明,上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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