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37,2021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嘉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2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嘉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58公克,驗餘淨重0.243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偵卷第22-23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頁)各1份在卷可查。

被告因上開案件於民國109年5月11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258公克,驗餘淨重0.243公克),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6頁)、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5-19頁)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違禁物無訛。

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