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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疆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公克)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疆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19日7時許,在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號,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淨重0.13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8年7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確認無訛。
㈡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5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見毒偵卷第20頁)。
又依被告所述,可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是其非法持有、施用之物,核屬被告遭查獲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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