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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振芳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0鄰○○ 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海洛因支香菸壹支(驗餘毛重零點陸伍陸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捌參公克)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振芳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7年6月24日12時、同年10月30日某時,在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淨重0.84公克之海洛因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7年12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55、1888號、107年度偵字第49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確認無訛。
㈡而被告前後遭查扣之未吸食之香菸1支、粉末1包,經送鑑定,分別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4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7年度毒偵字第4947號卷第20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8080號鑑定書(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卷第35頁)可參。
且依被告所述,可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是其非法持有、施用之物,核屬被告遭查獲之違禁物、第一級毒品,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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