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52,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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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珈麃(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葛珈麃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之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改造手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1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改造手槍。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改造手槍,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葛珈麃上開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已於108年7月13日死亡,而以108年度偵字第64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安心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該案中所查扣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COLT廠MKIV SERIES’9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30日刑鑑字第1080076637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改造手槍1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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