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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77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陽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上午某時,因傷重送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救治時,經警自其身上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9公克。
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3年10月31日死亡,其所涉販賣毒品案件,因而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7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103偵7797卷第89頁正反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8頁)各1份在卷可查。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03年10月31日交易毒品過程中,遭購毒者殺害。
其因傷重而送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救治時,經警自其身上查扣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9公克,驗餘淨重0.079公克),該物經送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1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9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3偵7797卷第78頁)、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03-109頁)、扣案之白色粉末照片1張(見警卷第95頁)附卷可查,足認前述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
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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