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6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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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璟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璟徹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0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證據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2.065公克、檢驗後淨重2.05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0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375卷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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