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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3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1.52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清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541公克;
驗後淨重1.529公克),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4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偵緝243卷第6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29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665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偵字9956卷第50頁),屬違禁物。
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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