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70,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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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伍壹玖公克

、貳點玖柒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上午8時30分許,在嘉義縣中埔鄉查獲被告黃新田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5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519公克、2.9771公克),經送鑑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39號鑑定書1份附偵查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本院卷可查,堪認屬實。

揆諸首揭說明,上述扣案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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