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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敬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6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敬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69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09年7月1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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