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聲沒,16,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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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秀華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所示之IPHONE手機1具、計算機1臺、簽單4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張、今彩539開獎對照表1 本,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雖係賭博罪沒收之特別規定,然該項所指「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例如各類的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

本件警方所查扣之簽注單只是紀錄某賭客簽賭號碼之單據,為留存紀錄之紙張,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只能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該條文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合併為第38條第2項)諭知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度偵字第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IPHONE手機1具、計算機1臺、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張、今彩539開獎對照表1張、簽單4張,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今彩539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明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7頁),並有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1255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物(見警卷第8至25頁)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既非供決定勝負之工具,僅係留供記錄輸贏單據,自非屬賭博之器具,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是以,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IPHONE手機 1具 2 計算機 1臺 3 六合彩開獎對照表 1張 4 今彩539開獎對照表 1張 5 簽單 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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