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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素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47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緩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伍張及六合彩開獎號碼清單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扣案之簽單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38條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查:扣案之簽單5 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以及六合彩開獎號碼清單2 張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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