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聲沒,98,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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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田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9年度速偵字第7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鐮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田生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第7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鐮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第7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扣案之鐮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警卷第2至3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警卷第16頁)。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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