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嘉交簡,782,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宗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宗佑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涂宗佑於民國110年3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區○○路○○○○○○○○○○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行駛撞及前方站立路旁之行人謝○○,致謝○○受有左腳踝部挫傷合併左側踝部脛腓韌帶撕裂傷、左側踝部挫傷合併遠端脛骨瘀傷等傷害。

涂宗佑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犯罪前,自行前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向員警陳明係肇事車輛駕駛,自首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涂宗佑之自白(警卷第1頁至第7頁)。

㈡告訴人謝○○之證述(警卷第3頁至第11頁、調偵卷第21頁、本院卷第35頁)。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警卷第1頁至第4頁)。

㈣診斷證明書:⒈謝○○之臺中榮民總醫醫院嘉義分院110年3月5日診斷證明書( 警卷第13頁)⒉謝○○之陽明醫院110年3月20日乙種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4頁 )⒊謝○○之陽明醫院110年5月12日乙種診斷證明書(調偵卷第8頁 )⒋謝○○之寶雅中醫診所110年8月9日診斷證明書(調偵卷第6頁 )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卷第15頁)。

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

㈦現場暨車損照片(警卷第20頁至第23頁)。

㈧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調偵卷第19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於偵查犯罪之員警未發覺犯罪行為人前承認其為肇事者,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22日嘉市警交字第1101908622號函附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參(警卷第16頁、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被告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釀致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有前開非輕之傷勢,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警卷第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