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嘉簡,864,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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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弟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弟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弟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之方式,與告訴人陳敬軒溝通,反而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貶損;

其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速偵字第6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劉弟忠於110年8月14日22時1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國華門市,因酒後行為無法自制,遭店員陳敬軒制止,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祖母」、「卒仔」(閩南語)等詞辱罵陳敬軒,足以貶損陳敬軒之名譽。
二、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弟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敬軒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影像照片2張及錄音譯文1份等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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