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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雄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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