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易,28,2021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政緯



黃駿睿(原姓名:黃信瑋)



黃善民


吳昭緯


楊家源




龔家平


黃勤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5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政緯、黃駿睿、黃善民、吳昭緯、楊家源、龔家平、黃勤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到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